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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讨债公司分析拘禁他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2019/1/18 11:19:01      点击:
南通讨债公司分析拘禁他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为讨债拘禁他人定罪量刑之分析 由债务引起的非法拘禁行为指债权人为了向债务人讨债而实施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作为“人质”并以“人质”要挟、索取财物的行为。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应依照刑法分则对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对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才能正确定罪量刑。
  债务范围内进行索债 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时行为人要回财产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索债动机没有违法。但行为人实施的扣押、拘禁“人质”的行为却触犯了法律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此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债务”非法时即债务是法律不予保护的如高利贷、赌债等。这时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对行为人应依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事先预谋实施绑架勒索而采用“下套”的办法诱使被害人与之形成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关系。
  如多人合谋引诱他人赌博而欠下赌债的。行为人主观明显具有绑架勒索的故意客观实施的拘禁行为只是绑架犯罪的一种手段所以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
  超出债务范围进行索债 笔者认为当索要债务没有明显超出原债务数额时行为人主观仍是为讨债超出债务的数额不排除行为人用来对被害人没有及时还债进行惩罚的意图所以不应认定为绑 架而应定为非法拘禁。但当索要债务明显超出原债务数额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就发生了转变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绑架罪。
  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对行为人索要的财物与被害人债务之间的差额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应当就索债数额与债务本金进行比较。
  二者的比值越大说明行为人绑架勒索的主观故意越明确反之则说明其主观故意更多体现为非法拘禁。笔者认为对合法债务以超出本金的1倍为宜对非法债务超出本金的1/2即可。
  应当扣除合理利息及为讨债而合理支出的部分。
  “合理利息”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约定按照约定但超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4倍以上的因涉嫌高利贷行为法律不应予以保护。若没有约定就应以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为准。
  “合理开支”指合法开支非法的开支不能予以保护如雇人上门采用威胁手段讨债的开支等。同时这也指正常开支即讨债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如交通费支出等。对于非法债务索债行为本身缺乏法律依据因而也就不存在合理利息及开支问题。此外勒索过期债务因行为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没有依法主张债权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对其过期后的利息及开支不必予以扣除。而对于非法债务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不存在有效期限问题。
  应当有最低数额限制。
  一般的绑架犯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实际控制他人即构成犯罪而不必考虑其勒索财物的多寡但由债务引起的勒索型绑架犯罪属非法拘禁犯罪向绑架犯罪的转化应有一个准确反映行为人在犯罪主观故意上从非法拘禁向绑架犯罪转化的最低数额限制。为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来确定由债务引起的勒索型绑架犯罪的最低数额。